首先我有去網路上查資料 最快的方法就是把他罵髒話的電腦畫面拍下來 
然後直接去警察局告對方(網路誹謗或公然侮辱 看他哪一條適合 或者二條一起告)
我下面有例子 你們可以看看
 
這樣子處理搞不好可以要到一堆合解金(不過我比較喜歡靠網路賺錢 看別人受處罰我比較有興趣) 

另外有人會討厭我們去逛別人的部落格 我是建議對方如果是開放式的部落格的話

就不要來問"可不可以不要來我的部落格" 這類不友善又缺乏電腦知識的語言

因為隨便逛逛也有可能因為某張照片或者搜尋 就看到你的部落格

又沒去你的部落格推銷 也沒有去你的部落格留下支字不友善的片語 

還幫你加了人氣?  如果你的部落格是給你的朋友看的

無名其實滿貼心的 你可以關閉你的部落格 然後你加你的朋友為密友

那就只有你的朋友才看的到啦

另外我show一張照片給各位補充一下部落格的知識

無名分類有一個分類叫拍賣達人  所謂拍賣
顧名思義就是賣東西 (如下圖)


而且部落格說簡單一點
就是在行銷
藝人在行銷自已
我們也在行銷我們想要行銷的東西
像是我們有看到有人賣手工肥皂、介紹旅遊
美食 這些其實也是在做行銷

只是方法不同 感覺也就不一樣

不能因為網路 所以你看的慣的就是好 看不慣的就要罵

二個人面對面罵還不會留下痕跡 網路是會留下記錄的

萬一罵過頭 或者罵到不該罵的人就好玩了

(對了 前二天去看一部國片叫停車的:裡面罵髒話真的是一絕 包你看到笑到翻 也有點小感人)

以上為個人見解 所以如果有遇到 就看下面我找的資料  有人公然罵你的話 跑警察局不用花錢的  搞不好還可以賺一筆喔


在網路公開討論空間,直指對方真實姓名、以呼之欲出的確切手法影射對方服務機構,同時又以非理性情緒字眼進行攻訐謾罵,在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的法律定義中,如何規範?需要負擔任何刑責嗎?



可曾有實際網路誹謗案例或公然侮辱案例可以參考?



註:遭受侮辱之一方,從未在上述討論空間主動公布真實姓名任何一字一句,也不是公眾人物。
電子郵件、個人部落格、BBS討論區,讓我們能夠即時地發表個人意見,並且透過這樣的行為宣洩情感。但是,若是不夠理性,過於激動的文字很容易就變成不當的言論,構成公然侮辱誹謗,甚至是違造文書的罪行。

在網路上談論任何事情,若是不夠理性、任意公布他人隱私或者用他人名義發信、發言,這很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或偽造文書罪。

根據刑法,在網路上公然辱罵別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如果進而編造不實文字、圖畫在網路上抹黑、抹黃他人,更有可能因此構成了加重誹謗罪。

根據刑法310條誹謗罪之相關規定,,最高可使其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經同意,擅自用他人的名義發信、散布訊息,還甚至會觸犯了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http://www.ntpu.edu.tw/law/paper/04/2000b/8871407a.PDF

網路所提供的虛擬隱密性與距離感,無法讓我們的言論免責。本人不是專家,所以剛好可以以不收鐘點費的『行規』來報您幾則相關問題。因為吾亦不知此事件之始末與其深重程度,若詳問又恐涉及聊天而導致被刪題的後果,故請您先參考以下相關資訊與網點之後,再自行斟酌情況而決定追究上的程度。

*民國八十四年,台灣第一件網路誹謗案件發生在某國立大學,一名大學生利用網路散布誹謗教師之訊息,警方順利偵破此案件,該名被告最後被判處拘役五十天。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http://www.supertv.com.tw/guestbook/guestbook3/Show.asp?repno=4680&page=1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這兩條罪的差別主要有兩點: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案例中,阿清雖然壓低聲音說話,不過他卻找來好幾個同學,會被認為具有
「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二、「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至於「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如果以「強暴」手段公然侮辱他人,就成立了「加重公然侮辱罪」;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也構成「加重誹謗罪」。以上的加重犯罪類型,法定刑度當然比普通罪重。

http://www.supertv.com.tw/guestbook/guestbook3/Show.asp?repno=4680&page=1

*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http://home.kimo.com.tw/sssmmmaaa2000/new1-3.htm

*網路誹謗之法律責任→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02

*紛飛在網路上的是是非非→ http://www.dmhs.kh.edu.tw/discuss/lawer14.doc

*網路誹謗跟紛爭應該如何處理

http://blog.duncan.idv.tw/blogs/index.php?title=cpsemmeosen_em_ca_c_sa_ecsab_af_e_c&more=1&c=1&tb=1&pb=1












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


誹謗罪 (第310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稱誹謗者,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而言

免責條件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民法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成立刑法309條第一項普通公然侮辱罪,故本罪屬於下列何種犯罪類型?》

1."危險犯":行為只須對法益造成危險而無實害發生就能成立。如刑法第293條第1項和第294條第1項。

2."不作為犯":已不作為的方式犯罪。可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以不作為的方式犯罪,人數不限定為一人。如刑法第149條和第306條。

「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犯罪,如刑法第15條加上刑法第274條。

3."結果犯":犯罪行為常使外界發生變動,而此變動為結果。刑法上大都是結果犯。如恐嚇取財罪,必須使被害人因心生恐懼而交付錢財結果為既遂。

4."行為犯":構成要件的內容,單以身體的舉動就可以達到犯罪既遂,而不文犯罪結果,又稱為舉動犯。如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只要以肢體或言語上的行為使人受到侮辱,就夠成本罪。



雖然今天團隊有發生這樣的事情,
好像還沒輪到我....
但其實早在很早以前,我就被罵過了(我當時是刪掉不理他)
這種人在網路上很多~
其實他們是"很閒"的...

第一、我們是去逛BLOG~又沒有在他家留言也沒幹嘛~
就算我一進去後發現不對,要離開,無名也會留在"誰來我家"的記錄不是嗎?

第二、如果他這麼的不希望別人去他家幫他拉人氣的話,他為何不把網誌關掉呢?
只給好友看的到不就好了= =(愛開又愛騷)

第三、他真的很閒,閒到可以回到我們的BLOG,然後冒著會被告的風險
特別花時間打字罵你...(這種人應該是一天沒被罵,心裡會癢的那種)

好啦,我把原文PO出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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